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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兴安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1:38:15  浏览:963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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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兴安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厅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兴安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兴署办发〔2008〕23号


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农牧场管理局,盟直有关部门:

《兴安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复,经盟行署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应加强领导和政策宣传工作,及时总结经验,若发现难以解决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盟行署报告。



 二○○八年七月十三日



兴安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需求,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医疗保障体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07〕87号)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8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电〔2008〕45号),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 第二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原则是:低水平起步,筹资水平与我盟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医疗保险费以家庭缴费为主,政府适当补助;重点保障城镇非从业居民的大病医疗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坚持自愿原则,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实行属地管理;坚持统筹协调,做好各类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

 第三条 我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从2008年7月1日起全面启动实施。通过试点,探索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体系,形成合理的筹资机制,健全的管理体制和规范的运行机制,逐步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第二章 参保范围和统筹层次



 第四条 参保范围

 (一)城镇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18周岁(年龄计算截止上年12月31日,下同)以下非在校少年儿童;

 (二)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男60周岁、女50周岁以上非从业城镇居民;

 (三)没有参加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制度的农民工家庭中,长期随父母在城市居住的符合第(一)项条件的农民工子女;

 (四)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成年城镇居民中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

  第五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盟级统筹。盟行署制定全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一政策、统一基金管理、统一管理服务体系;盟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组织实施,盟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全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缴、基金管理、医疗服务、待遇审核等相关管理工作和监督、检查、指导;旗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医保经办机构负责本统筹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实施和业务经办工作。



        第三章 参保登记



  第六条 符合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条件的居民,由街道(社区)和乡镇(苏木)劳动保障事务所统一组织办理所管辖范围内的城镇居民参保工作;中小学校(园)和职业高中、中专、技校等由学校(园)组织办理在校(园)生的参保工作。

  第七条 参保登记时居民应提供户口本、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属于低保对象的居民和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应提供由民政部门核发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及相关证明材料;属于重度残疾的居民应提供由残联部门核发的相应等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  第八条 参保登记事项主要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缴费标准、人员类别等基本信息。

  第九条 街道(社区)和乡镇(苏木)劳动保障事务所、学校(园)等代办部门负责将参保居民基本信息数据以纸质和电子文本两种形式,统一报送旗县市医保经办机构。医保经办机构对各代办部门报送的参保人员基本信息数据进行审核后录入计算机管理系统,建立参保居民电子档案和缴费记录。

  第十条 旗县市医保经办机构对首次参保的居民统一核发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卡,作为就医、结算的凭证。

     

      第四章 基金筹集及筹资标准

  

  第十一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来源:

(一) 参保人员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 各级财政补助的资金;

(三) 基金利息收入;

(四) 其他。

  第十二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家庭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并对困难城镇居民增加财政补助额度。补助经费要纳入各级政府的财政预算。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对职工家属参保缴费给予补助。

  第十三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和各级财政补助标准如下:

  (一)成年城镇居民按每人每年225元的标准筹资,其中个人缴费每人每年130元,财政补助95元(中央财政补助40元,自治区财政补助25元,盟和旗县市财政各补助15元)。

  (二)未成年城镇居民按每人每年135元的标准筹资,其中个人缴费每人每年40元,财政补助95元(中央财政补助40元,自治区财政补助25元,盟和旗县市财政各补助15元)。

  第十四条 困难城镇居民在第十三条财政补助额度的基础上,按以下标准由各级财政给予增加补助,增加补助额度相应抵减个人缴费。

  (一)对成年城镇居民中属于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等困难居民参保所需家庭缴费部分,财政给予增加补助60元(中央财政补助30元,自治区财政补助15元,盟财政补助10元,旗县市财政补助5元),个人缴费每人每年70元;

  (二)对属于低保对象的或重度残疾的未成年居民参保所需家庭缴费部分,财政给予增加补助10元(中央财政补助5元,自治区财政补助3元,盟和旗县市财政各补助1元),个人缴费每人每年30元。

 第十五条 个人和家庭缴费以及单位补助资金享受国家税收鼓励政策。



        第五章 基金管理

  

  第十六条 兴安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盟级统筹。盟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对全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管理、核拨和对统筹基金具体支付的监督。

  第十七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要直接缴入同级财政部门设在国有商业银行的社会保障基金专户,单独列账、分别核算、严格管理,不得设立过渡性帐户,不得将保费存入个人存折。

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  第十八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按年度缴费,由地税部门统一征缴。街道(社区)和乡镇(苏木)劳动保障事务所、学校(园)等代办部门负责代收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

  第十九条 参保居民在规定缴费期内不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保居民可以自愿补缴中断缴费期间的医疗保险费,但对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补缴后符合连续缴费三年的,享受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连续缴费三年以上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  第二十条 盟和旗县市财政部门,依据旗县市医保经办机构电子档案提供的参保人数和相应财政应补助金额,按年度将财政补助资金足额列入预算。

  第二十一条 盟和旗县市财政要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于每年4月30日前拨入财政社会保障基金专户。旗县市财政拨入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和收缴入户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要按盟财政部门的要求时限,全额上解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专户。未按要求时限上解的旗县市,盟医保经办机构将暂停核拨医疗费用,暂停核拨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旗县市自行负责支付。

  第二十二条 旗县市医保经办机构要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加强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确保基金安全。要建立健全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内部审计制度。盟、旗县市财政、审计、监察和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加强对财政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和落实到位情况的监督。



 第六章 医疗保险待遇

  

  第二十三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确定医疗保险待遇支付标准,其支付范围为参保居民的住院(转院)、门诊紧急抢救和特殊病门诊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

 第二十四条 参保居民住院、门诊紧急抢救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三级医院400元、二级医院300元、一级医院(包括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下同)200元,一个年度内多次住院的,依次降低100元,但不能低于100元。

  第二十五条 参保居民住院、门诊紧急抢救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三级医院55%、二级医院60%、一级医院65%,连续缴费三年以上的参保居民在上述支付比例基础上再各提高支付比例5%。

  特殊病门诊患者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60%。

  第二十六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每人每年30,000元(不含学生无责任意外伤害医疗费用年度最高支付限额20,000元),其中,未成年城镇居民患血液系统疾病的,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每人每年40,000元。连续缴费三年以上的参保居民在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的基础上再提高支付5,000元。

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和支付范围以外的其他医疗费用,可以通过建立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和个人参加商业医疗保险等办法解决。对符合城市医疗救助对象的参保居民因病发生特殊困难的,纳入城市医疗救助体系给予补助。

 第二十七条 参保学生因无责任意外伤害事故所发生的门诊紧急抢救或住院医疗费用实行年度限额支付管理,其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按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执行,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每人每年20,000元。

 第二十八条 特殊病门诊病种为恶性肿瘤放化疗、器官移植术后抗排斥治疗、尿毒症透析治疗、结核病、精神病、糖尿病胰岛素治疗等六种。其中,精神病、结核病和糖尿病胰岛素治疗医疗费用实行年度限额支付管理。

 第二十九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按照兴安盟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根据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特点,对部分乙类药品和贵重医用材料实行限制支付,并增加儿童用药目录。

 凡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以外的医疗费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  第三十条 参保居民因打架、斗殴、违法犯罪、酗酒、自残、自杀、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出国或赴港、澳、台地区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        第七章 医疗服务管理

  

  第三十一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为本统筹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所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在此基础上,根据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特点可适当扩大定点范围。新增定点医疗机构先经旗县市医保经办机构选择后,报盟医保经办机构复核确定。

  乌兰浩特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为乌兰浩特市行政区域内盟本级、乌兰浩特市和科右前旗已确定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

  旗县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与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签订由盟医保经办机构统一制定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 第三十二条 旗县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协议管理,促进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提供优质、价廉、方便、规范的医疗服务。定点医疗机构应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要求,为参保居民提供医疗服务。紧急抢救患者可在就近非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抢救,但须在三日内(可以通过电话或传真方式)报旗县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否则,发生的医疗费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 第三十三条 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必须配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专(兼)职管理人员,协助旗县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共同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各项医疗服务管理工作。

 第三十四条 旗县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科学设置城镇居民参保、缴费、就医、待遇支付等工作流程,简化程序、提高管理效率。

 第三十五条 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患者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部分,由旗县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 转院、急诊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特殊病门诊患者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治疗结束后在规定结算期限内到旗县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凡未按规定办理转院手续自行到外地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和非因紧急抢救到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 第三十六条 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支出管理。旗县市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医疗费用暂按照本旗县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办法结算。要逐步完善结算办法,积极探索医疗费用按病种付费、按总额预付等结算方式和协议确定医疗费用标准的办法,控制医疗费用过快增长。

 第三十七条 拓展和完善医疗保险计算机信息系统建设,加快实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网络化管理步伐。

 第三十八条 大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加快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尽快建立布局合理、功能齐全、管理规范、方便快捷、服务优质、价格低廉、群众满意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积极推进医疗保险经办服务和社区卫生服务相结合,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逐步探索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社区首诊制和双向转诊制度,并通过降低起付线、提高支付比例等措施,积极引导参保居民小病在社区、大病到医院、康复回社区,把常见病、多发病解决在社区。

 第三十九条 健全监管机制,制定严格、具体的管理措施,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反欺诈工作,杜绝冒名就医、提供假收据等骗取居民医保基金事件的发生,保证居民医保基金安全运行。

  第四十条 盟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旗县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管理服务工作的监督管理,定期对旗县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结算情况进行核查,对违规支付的医疗费用从核拨的统筹基金中予以扣留,相关经济责任由旗县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承担。

  旗县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内部管理,制定严格的内规章制度,对经办人员在医疗费用审核、结算中的违规行为要追究责任。

  

第八章 组织管理

  

  第四十一条 为加强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领导,成立由行署分管盟长任组长的兴安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劳动保障部门牵头,财政、发改委、地税、卫生、民政、教育、药品监督、残联等部门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盟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旗县市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

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和实施意见,负责开展全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督促和检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资金到位情况;研究解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存在问题等事宜。

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具体职责如下:

  财政部门负责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足额列入财政预算,确保落实补助等项资金,制定有关财务、会计制度;

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研究完善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和药品价格管理办法;

  地税部门负责兴安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收工作;

  卫生部门负责加快城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加强对医疗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制定发挥中蒙医药特色与优势的有关政策措施,为城镇居民提供质优价廉的医疗服务;

  民政部门负责核发属于低保对象的居民和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及相关证明材料,同时做好城市医疗救助制度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工作;

  教育部门负责做好在校(园)生的参保宣传、参保登记和医疗保险费的代收工作;

  药品监督部门负责加强对社区医疗机构及定点医疗机构的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监管,探索社区药品统一配送网络建设;

  残联负责做好城镇重度残疾居民证件的核发、身份确认和残废级别鉴定工作。

  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能,认真履行职责,明确责任,协同配合,加快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国家试点工作。要积极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为推进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创造良好的环境、提供有力的支持,确保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

 第四十二条 为确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顺利开展,旗县市政府要切实加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能力建设和劳动保障社区平台建设。加大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人员配备、工作经费、专业培训、技术手段等方面的投入。

  第四十三条 各旗县市要充分认识国家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政府机构、参保居民、社会团体、医药服务机构等各方面代表参加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监督委员会,加强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管理、服务、运行的有效监督。



         第九章 附 则

  

  第四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实施后迁入城镇的非农业户口居民(不包括中小学生),可从迁入户口的第二年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 第四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从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 第四十六条 首批纳入自治区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乌兰浩特市和科右中旗,自2008年7月1日起亦执行本实施办法。

 2008年6月30日前住、转院患者,执行《兴安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暂行办法》(兴署字〔2007〕58号)规定;2008年7月1日后住、转院患者改按执行本实施办法规定。

  第四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由盟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  本实施办法未尽事宜,由盟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具体补充办法作为本实施办法的补充,并可根据基金运行情况适时对实施办法进行政策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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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律师代理功能 和谐处理敏感案件

闫凤翥

【目 录】
  1,建立完善的“一稳、二深、三沟通”的敏感性案件办案模式
  2,律师代理群体性案件的准则
  3,律师代理群体性案件的必要性
  4,结论
  【关键词】律师 代理 群体性 案件
  【内容提要】群体性案件即敏感案件,往往规模大、矛盾激烈、对抗性强,主要发生在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库区移民、企业改制、环境污染以及农民工权益保障等方面,大部分和地方政府滥用行政权力,侵害弱势群体的利益相关,如果处理不当,对国家、社会有着不容忽视的影响①。正因为如此,对于律师是否代理群体性案件,各部门对此一直有着不同的见解,有些政府甚至将律师代理群体性案件视为和政府对抗,对律师的执业行为予以限制。同时我们也看到,有些律师缺乏处理群体性案件的执业素养和能力,在代理群体性案件后,鼓动当事人采取非法方式实现自己的利益诉求,造成了目前律师代理群体性案件的“囚徒困境”。
  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群体性事件是“成本最小”、“最理性”的解决方式,诉求群体希望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矛盾②。但由于律师参与群体性案件面临较大的风险,有时甚至连个人的人身权利都得不到保障,很多律师出于防范风险的考虑,不愿意受理群体性案件。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缺乏规范的利益诉求机制和司法保障机制,有些政府部门对此采取简单粗暴的高压政策,大多数群体性事件被迫通过非理性、非法律、甚至暴力的“私力救济”方式寻求解决,而这种救济方式不但无助于矛盾的解决,反而引起更大的矛盾反弹和社会不稳定。
  2005至2010年的6年间,通过代理九江、夏邑、石家庄、烟台、佛山、陇南、鄄城、中山、黑河、沈阳、三门峡、峨眉、重庆、百色、晋江、黄山等典型群体性案件的和解案件中,由于笔者的积极谋划、利用专业特长,在有效的维护农民权利的同时,又维护了重点项目的开发、政府经济建设的大局、当地社会稳定。创造性的变“利益冲突”为“利益统一”。充分发挥了律师在处理群体性案件中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为缓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展现了社会主义律师的光辉形象。
  笔者通过代理因土地征收引发的群体性敏感案件的实践,总结出几点做法供律师界、法律界朋友参考。
  一、建立完善的“一稳、二深、三沟通”的敏感性案件办案模式。
  一稳:就是律师在接待群体性案件来访的委托人时,首先要做好稳定来访委托人情绪的工作。群体性敏感案件的来访委托人基本上都是成群结队的到律师所提出法律咨询,由于这些人对法律、政策理解的偏差、常常误解当地政府实施行征地行为的政策,容易造成偏见、不满、愤怒,导致整个群体对政府产生积怨。常表现为对政府“不信任、不满意、不支持、不配合”“抵抗到底”的“四不一抗”型情绪性群体,这类群体易冲动、无主见、诉求脱离实际、多次或常年上访。律师根据委托人的情绪状况、思想动态、法律意识程度等实际情况,从案情实际出发,详细讲解法律常识、维权方式、合理诉求。稳定其激动、不满的对抗政府的情绪,引导其依据法律途径理性维护合法权益,放弃群体上访、对抗政府、采取过激行为等违法维权观念。通过几年来的代理实践,有90%以上的群体会愉快的接受律师的合理化建议,但是也有有10%左右的委托人还是情绪化。对于有情绪化的部分委托人,我们一般采取“冷却”办法,不接受委托。
2007年8月,江西省九江市爱国村村民陈忠美等十余人来到我所提出委托要求,目的就是通过聘请律师达到立即阻止九江市开发的江西省重点工程“城西港区综合开发项目”,我们听取了案情介绍,得知由于村民对建设城西港区征地补偿标准、方式等不满,政府在2月,就组织了由市县乡三级组成的征地拆迁工作组受到全体村民的阻止,竟然7个月没有进驻该村,工作组无法向村民解释、宣传征地拆迁政策。部分年长村民不愿意搬出祖辈居住的老宅。我们立即在互联网上搜集了城西港区的有关资料,立即得知该港区建设项目属于江西省2007重点龙头项目。我们劝说村民放弃抵抗征收搬迁,专题研究补偿是否合理合法,维护合理补偿权利,但是遭到村民的不理性的否决。于是我们又提出需要经过律师现场调查才能确定村民的诉求是否合法的方案,获得委托人的统一认可。使群体不满情绪归结到律师调查结果上来,我们采取“冷却”方式到9月中旬才同意代理,达到了消除不实际诉求的目的。
  二深:就是深入了解案件“背景”,深入了解群体不满的“心结”
  每个案件的发生、发展、形成都有不同的历史背景、人文背景等,不同的背景会给当事人造成不同的心里状态,从而形成矛盾死结,我们称之为“心结”。特别是群体案件的当事人形成群体利益冲突的背景和心结,更具有社会性、复杂性、不稳定性。缓解和化解这些群体“心结”的前提就必须找到造成“心结”的背景和成因,代理律师的工作就是深入案件发生地,深入、详细、全面了解案件的发生、发展、形成的原因,通过搜集有关信息、走访外围旁观者、与委托人详细交流、与有关政府机关询问获得第一手材料,分析出案件的背景和造成矛盾的直接原因以及间接原因,依据分析得出的结论确定具体的代理方案。
九江案件我们经过到现场的调查了解得知,是由于工作组的部分工作人员开始求功心切、工作简单,进入村民院就丈量房屋,前脚量完后脚就拆房子,拆了不到三家就引起其他村民的反感和抵制。村民先是自发的到村口阻挡工作人员,后来形成组织化,群体对抗征地的实施,造成政府7个月工作没有进展,项目不能如期开发。由于产生了严重的“对抗”,村民对政府公布的补偿方案“不信任、不满意、不支持、不配合”形成典型的“四不一抗”型群体性情绪。对政府的补偿标准、征地拆迁程序等一知半解,在此情况下我们提出:采取主动找政府了解有关征地拆迁关政策信息,进一步分析政府有关政策是否合理合法的第一步代理方案,获得村民的同意,为以后的和解打下群体降温基础。
  三沟通:就是一要与主管司法行政机关沟通,二要与涉案政府沟通,三要与委托代表人沟通。三沟通是办好群体性案件的重要工作环节。
  与主管司法行政机关沟通是律师履行群体性案件备案③义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司法机关指导监督律师承办群体性案件的有效保障,也是取得涉案政府信任律师协调的重要途径。九江案件的成功代理充分说明在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下,是律师代理群体性案件成功的组织保障。省司法厅,市司法局的领导在九江案件中给予冀港所强有力的指导,省厅主要领导亲自听取案件介绍、市局派出律师处程晓光处长亲临律师办案现场指导长达一周时间,极大地提高了对律师指导和监督作用,为律师与涉案政府的沟通和信任起到了重要作用。
  与涉案政府沟通是律师顾全大局的重要体现,委托人往往与涉案政府形成对抗,政府在诉求群体中的威信和诚信大打折扣,无法与诉求群体深入、细致、全面的沟通,常常造成政府的惠民政策、合理安置方案得不到有效落实,形成诉求群体的思想障碍,影响政府项目开发进程。在九江案件中通过与九江市政府的及时沟通,政府对开发项目的总体规划和项目进展情况,对待诉求群体对抗的态度,解决案件的基本原则及方案详细的介绍给代理律师。代理律师本着顾全江西省重点项目建设大局,兼顾承担开发建设项目的九江市政府的实际情况,照顾被征地农民合法利益三者统一原则,向九江市政府提出和解群体性事件的三点建议:一是建立村民与政府之间的沟通机制;二是化解村民与政府之间的误区,缓和对抗情绪;三是寻求村民利益与政府利益统一途径,形成共识,共同受益。上述三点建议立即得到九江市政府在座领导的肯定和赞同,同时在座的村民代表见到九江市政府领导的真诚态度,非常受感动,纷纷表示愿意化解矛盾、消除误解、放弃对抗、理性维权、协调解决。
  我们认为:与涉案政府的沟通是律师代理群体性案件的重要环节,应从律师协会指导意见中明确规定,指导律师在办理群体性案件中自觉履行这一工作义务,即消除委托群体对律师接触涉案政府的疑虑,又为律师有效处理群体性案件与涉案政府沟通提供法律依据和保障。
  与委托代表沟通是律师代理群体性案件追求社会效果的重要体现,群体性案件推举的代表一般在本群体内部具有较高的威望和社会基础,比较容易接受变通意见,也容易与群体交流。群体性案件中群体诉求往往不是统一的,带有个性较强的家族或利益集团色彩。这些家族利益、集团色彩是社会不稳定的重要因素,与委托代表沟通好每个诉求的来源,分清家族利益、集团利益只有代表人心里清楚,容易与家族、集团成员沟通,从而有力于化解社会深层次的矛盾和利益冲突,达到实现社会效果的办案目的。九江案件中,代理律师每天与代表人同吃、同工作、同研究各小组的利益冲突和个别村民的利益平衡,及时与政府交涉争议问题。当代表人发现,部分村民对协调过程中,征地拆迁工作组乘机进村丈量拆迁房屋又引起部分村民对政府的不信任的情况后,立即建议代理律师向政府提出:政府暂缓进村丈量房屋拆迁的意见,政府采纳了村民代表的建议,在案件和解过程中工作组不再进村强行拆迁,村民看到村民代表的建议被政府采纳后,认为村民代表的工作很有成效,政府诚信很高,又同意继续协商。达到了稳定全局的作用。
  二、律师代理群体性敏感案件的基本准则
  1,代理律师要“政治挂帅” “高站位”
  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④武装代理律师头脑,紧密联系代理群体性案件工作实际,深刻认识并自觉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律师代理群体性案件中的指导地位,用正确的法治理念和执业服务观念承办群体性案件,形成政治素质第一,端正执业和服务思想,规范执业和服务行为的律师新观念。律师要明确代理群体性案件的指导思想,以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战略为己任,在促进国民经济又快又好的发展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发挥应有作用。站在“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的高度履行代理职责。
  九江等成功案例,代理律师即接受了政治考研又接受了业务考验,在接受委托、了解案情、制定方案、实施协调过程中始终站在促进九江经济建设、维护九江稳定的的高度,深入到农民家中、田间地头详细听取农民意见、广泛宣传政府开发建设城西港区对农民带来的革命性好处,详细讲解法律常识,提高村民对建设港区的正确认识,正确看待处于转型期法律滞后带来的诸多诉求与现实矛盾的社会问题。得到了广大村民的认同和政府的认可。
  2,代理律师运用专业特长,寻找化解矛盾“结合点”
  群体性案件的诉求大多数涉及政府对整个经济运行的影响,牵一发而动全局,如何寻找一个即让群体满意,政府又能实际认可的方案是解决和化解群体性矛盾的关键,方案得当,事半功倍;方案欠妥,和解无望。确定一个最佳方案既要符合法律又于政策不矛盾,就要充分发挥律师专业特长的优势,在法律、政策许可的前提下维护诉求群体的合法权益。我们在九江、夏邑等和解案件中,律师运用娴熟土地法律专业知识逐渐将诉求群体的主要诉求归结到征地拆迁补偿标准上来,将政府的优惠补偿安置政策向补偿高低矛盾转化,形成一个政府愿意做,农民想得到的利益结合点,通过政府变通补偿政策实现农民获得实惠补偿。
  3,追求政府利益与诉求群体利益相“统一境界”
  党和政府的利益始终与群众的利益一致⑤原则,是各级党和政府实现“三个代表”的政治追求,也是群众服从党和政府管理,依法维护权利的追求。在代理群体性案件中,律师应追求政府利益与诉求群体利益相统一,是贯彻“三个代表”的重要体现,又是服务大众的社会要求。九江等典型和解案件就充分体现了政府利益与诉求群体利益一致原则,九江市政府将发展经济的利益看做事农民的切身利益,政府在征收土地前制定的为村民预留5%安置土地即300亩属于农用地,指导思想是搞高效农业,维持长远生计。经代理律师研究后认为,在港区内预留农用地与港区建设规划不符,不利于港区建设,同时再高的农业生产也不如商业效益高,从维持长远生计的战略考虑,应预留国有土地,一是土地增值的效益归属了农民,农民间接的获得了高额补偿,二是开发土地权可以获得更高的经济效益和长远的收益,政府同意了律师的建议,将计划为村民集体预留的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交给集体经济组织利用,村民集体组织开发与政府开发目的是统一的。实现了律师代理群体性案件追求政府利益与诉求群体利益相统一的最高境界。
  4,发挥律师桥梁作用搭建“和谐平台”
  消除诉求群体与政府对抗,是争取协商解决争议的有效途径,律师是搭建政府与诉求群体沟通平台的桥梁和纽带,是建立有效、诚实、信用的沟通机制的有效渠道。律师在此项工作中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一是律师已经是一方的当事人的代理人,了解了诉求群体的基本思想动向,只需和另一方沟通,沟通成本低廉;二是律师介入时间一般比其他部门介入时间早,更有利于先期做好群体缓解矛盾工作,防止矛盾更进一步激化;三是律师介入可以依据委托合同制约群体朝着有利于社会稳定的方向发展;四是律师具有专业化法律水平,有利于分清是非,消除不合理诉求。因此,律师代理群体性案件会推动矛盾双方尽快化解矛盾,起到避免矛盾升级的重要作用,迅速有效的搭建和谐处理群体性案件的平台。
  九江案件中代理律师冲分发挥了代理律师的作用,在诉求群体与政府之间搭建起构建和谐解决矛盾的平台,仅用了15天时间,就使政府征地拆迁工与村民达成共识,诉求群体全部接受和解意见,愉快的与政府签订了征地补偿协议,九江市政府工作组在7个月未能实现的工作目的,两名律师仅用15天全面完成,两者比较差距悬殊。在开工典礼时,有一万多村民自发的到现场祝贺,现场秩序竟然,村民情绪高涨,使前来参加庆典的江西省领导非常感动,九江城西港区开发办主任向省领导汇报时感慨的说:城西港区的顺利建设第一功臣是律师。九江市领导以表谢意还专程到石家庄为我所送来锦旗,村民为表达对律师的谢意自费请律师到庐山旅游。
  三、律师代理群体性案件的必要性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2006年颁布了《关于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要求律师在受理群体性案件后,应注意处理好与当事人、司法机关、政府、媒体以及公众等多方面的关系,规定律师受理群体性案件要向律师协会备案,发现有可能激化矛盾、扩大事态的问题和苗头要立即通报司法行政主管部门。
  历史经验表明,法治是社会正义的最终保障,而律师则是社会正义的“和谐兵”。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律师处于政府机构与市民的中间部位,起着法治秩序“润滑剂”的作用。正处于转型期各种不同的利益处在变动不定的状态之中,如果法治能够承担起对于各种利益进行合理再分配的功能,对不当行为所造成的不和谐因素通过律师提供及时的法律救济,便会有效地缓解社会矛盾,从而有助于社会平稳地转型。
  律师介入群体性案件不是和政府对抗,而是依据法律、结合事实将政府的利益与诉求群体的利益完美的统一起来。律师协调群体性案件,是解决矛盾的一个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通过律师代理能正确表达诉求群体的合理诉求,劝说放弃不合法、不合理、不和谐的诉求,从而缓和矛盾。律师代理容易建立和谐的沟通机制、较快的化解对立情绪,有助于诉求群体合法利益的维护和政府的依法行政。
从我所代理的群体性案件实际情况来看,部分群体性案件之所以没促成和解,就是由于有的政府“滥施公权”,⑥有的甚至搞“政策恐怖”导致群体性对抗,不愿意案件和解。有的是政府有意将合法的利益诉求途径“堵死”,导致法律“失灵”,造成诉求群体在法律体系里无从获得正义,只能采取群体性上访等“私力救济”手段维权。
  考虑到各级政府对律师服务大局、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我们认为:当前律师代理群体性案件是必要的,特别是因政府重点项目引发的群体性案件律师应积极代理,尽快寻求化解矛盾、稳定社会、加快建设的有效途径。律师代理群体性案件可以达到避免不理性群体危机社会稳定、干扰经济建设大局的目的。对构建和谐社会、和谐执法有着不可代替的作用。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对律师代理这些案件给予支持,保障律师的执业行为符合法治的精神和律师的合法权利,避免一些地方对代理群体性案件的律师采取不实投诉、以“稳定”为大旗制造不稳定等不法行为。司法行政部门对这类案件的监督与指导应是鼓励而不是限制,为律师受理这些案件提供制度性保障。
【结论】
  律师在代理群体性敏感案件中,应始终坚持“三个效果”⑦相统一的基本工作原则。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做为基本代理原则,将维护农民群体利益与经济发展大局统一起来;将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解决群体性纠纷统一起来。要求代理律师既要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还要有精湛的专业法律技能;既要有稳定、缓解、化解矛盾的和解技能,还要有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社会责任感。将采取法律途径解决群体性纠纷,与构建和谐社会的主旋律和保持政治上的高度责任感结合起来,将群体性诉争给社会带来的负面影响与给政府公信力带来的负面影响结合起来,要求律师务必保持清醒的政治头脑、时刻牢记律师的社会主义责任,必须维护委托人的合法诉求。

【参考文献】
⑴贺卫方《律师参与群体性案件代理的问题》(中评网)
⑵张天安《预防和消除群体性事件的措施和建议》(中国法院网)
⑶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指导意见》
⑷李步云 《解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内涵》

化工行业经济合同审计规定

化工部


化工行业经济合同审计规定
1995年10月4日,化工部

第一条:根据《审计署关于健全内部审计的若干规定》,结合化工审计工作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化工内部审计机构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经济合同进行审计监督,以保障企业依法订立履行经济合同,保障企业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第三条:凡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之间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购销合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供用电合同、仓储保管合同、财产租赁合同、借款合同、财产保管合同及联营合同、投资合同等均属经济合同审计范围。
本单位领导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经济合同也属于经济合同审计的范围。
第四条:化工内部审计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国家有关法规、政策进行审计监督。
第五条:经济合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对合同签订前准备工作的审计:
1.是否经过有关领导的批准,资金是否落实;
2.本单位签约人是否取得法人委托书;
3.对对方的资信情况是否进行了调查。
(二)对经济合同内容的审计:
1.订立的经济合同是否遵守了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
2.订立的经济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准确,标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酬金、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及违约责任等是否清楚、明确;
3.订立的经济合同发生纠纷时采用何种方式进行解决以及在何地解决是否进行了约定。
(三)对合同签订后的审计:
1.是否有专人负责合同的履行;
2.应当建立经济合同台帐;
3.经济合同的变更或解除要依法进行,并采用书面形式。
第六条:经济合同的审计程序:
(一)标的金额较小的一般的购销合同,可采用制发委托书的办法,由业务人员签订后登记台帐,审计人员定期审查经济合同履行情况;
(二)标的金额过大或对本企业有重大影响的经济合同,如:投资、联营、技术引进和转让、对外承包、租赁、基本建设工程等合同,应事先听取审计意见或由内部审计机构参与协商谈判和签订。
第七条:没有经过化工内部审计机构审计的重大经济合同不能正式签约。
第八条:对不按期履行合同,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或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违法活动,内部审计机构要进行专项审计。
第九条:各省(市、区)化工厅(局)、总公司、部属单位、地方各化工企业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条:本规定由审计署驻化学工业部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九一年制定的《化学工业部经济合同审计管理办法》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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